本會章程

澳門註冊會計師公會會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 一 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會員資格

第 一 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註冊會計師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stas Regist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甸玉街2-4號2樓M座,並可經會員大會決定遷往其他地點。

第 三 條

a) 本會宗旨為聯繫會計師行業的所有專業人士在法律上容許的範圍之內,代表他們及維護有關之利益,包括技術上,文化上,道德上,總體上專業性質的利益;

b) 為達成本會的宗旨,本會可與其他同類型之公會或類似性質之公會一起舉辦專業進修課程,推動學習,舉行會議或專題討論,又或舉辦其他培訓性質的活動,總體而言,進行一切為履行其宗旨所需之活動。

第 四 條

會員須具有會計專業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會計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且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會計師。

第 五 條

申請入會須填妥有關表格,並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 二 章

會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第 六 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b) 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c)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d) 提交有關對本會活動的建議;
e)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 七 條

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 盡其所能竭力為本會之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c) 準時繳納年度會費。


第 三 章

紀 律

第 八 條

在不影響第十一條(七)項之規定下,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行為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將按理事會的決議受到以下處分:

a) 警告;
b) 書面譴責;
c) 取消會籍。


第 四 章

會 員 大 會

第 九 條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機關,由所有可行使會員權利之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召集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b)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及一名或多名秘書組成,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

c)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連選連任多次,但主席除外。除非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會員大會主席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三屆。

第 十 條

a)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b)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c)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d)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 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提出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集。

第 十 一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通過和修訂章程及內部規章;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c) 確定本會的行動方針;
d) 任命名譽顧問及顧問;
e) 對本會資產的運用分配作出決定;
f)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及監事會報告;
g) 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解任;
h) 解散本會;
i) 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 五 章

理 事 會

第 十 二 條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名,最多二十一名,成員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多次,但理事長除外。除非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理事長連續擔任該職位不得超過三屆。

第 十 三 條

當選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決議互選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

第 十 四 條

a)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並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季度最少召開一次。
b) 理事會會議需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
c) 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 十 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
b) 起草本會章程及相關修訂,並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c) 起草本會的內部規章及相關修訂,並提交會員大會批准;
d) 管理會務並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e) 為適當目的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委任外部專家及推薦本會會員負責其他職務;
f) 執行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
g) 接納新會員;
h) 根據本會章程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i)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
j) 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 六 章

監 事 會

第 十 六 條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在會員大會中由本會會員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多次。

第 十 七 條

當選的監事會成員通過決議互選一位監事長。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的職責為:

a) 監督理事會的所有工作;
b) 定期查核本會之財產、檢查會計帳目、帳冊紀錄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c) 對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 七 章

財 政 管 理

第 十 九 條

下列各項構成本會的經費來源:

a) 會員的會費和其他捐助;
b) 向本會提供的任何捐贈或補貼;
c) 其他合法收入。

第 二 十 條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由理事會決議相關簽署方式。

第 八 章

會 議 記 錄

第 二 十 一 條

21.1 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機關本身之會議紀錄簿冊內,該等簿冊可供查閱。

21.2 作出決議之機關或本會援引決議時,僅得以其會議紀錄作為有關決議之證明。

21.3 會議紀錄應載有:

a) 會議之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b) 主持會議者之姓名;
c) 所建議之決議內容及有關表決結果;
d) 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
e) 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如屬會員大會,則應載有主持本次或下次會議之人之簽名。

21.4 會員出席會議之情況應在一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由別人代表出席之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會議之人之姓名。

21.5 出席會員及代表會員出席之人,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款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第 九 章

最 後 及 過 渡 規 定

第 二 十 二 條

如果本會解散,將由會員大會決定如何處置本會之財產。

第 二 十 三 條

本會章程沒有規範的事項,按澳門《民法典》及現行法律規定處理。